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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孙某未参与出资。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二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围绕房产性质争议,孙某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流水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李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及拆迁安置协议。双方均申请对房产现值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财产价值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房产全额归李某所有的部分,改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体现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隐私前提下,公平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原则,为类似涉拆迁房及父母出资的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