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徐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中,该房产登记在徐某父亲名下,但徐某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系赠与徐某个人。2023年,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一半份额。董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公婆名下,但实际由夫妻共同还贷及装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受赠财产,且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董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诉前调解程序,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随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未开庭审理,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作出裁判。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物证/书证)作为共同还贷及装修出资的证据;被告徐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登记证书及父母赠与声明书,证明房产归属及军人身份。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一方为现役军人且不同意离婚,法院在认定感情未破裂时应慎重判决离婚。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并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性质,强调在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无明确共有约定时,不宜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物权登记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