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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博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博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公司财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债务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境外账户,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董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对博某隐匿的财产进行少分或不分。博某辩称相关资金系正常经营支出,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博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董某主张的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合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审计报告,证明博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博某虽提交部分合同,但未能合理解释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财务凭证的关联性,认定博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被告博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原告董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被告博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