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未约定产权归属。2023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李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因其军人身份,婚姻受特别保护,不同意离婚及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认定,以及涉军婚姻中离婚条件的审查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但未果。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产权登记信息。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父母出资事实,被告提交了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无需向张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军人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同时,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