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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育有一子,陆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麻某则拥有稳定高薪工作。离婚诉讼中,麻某主张财产已依法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陆某辩称其患病期间麻某未尽扶养义务,且离婚后其面临生存困境,依据民法典请求麻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对麻某的经济能力及陆某的实际困难程度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具体认定及帮助方式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无收入证明等书证,旨在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麻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等书证,证明其已履行法定义务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麻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陆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又避免了过度加重另一方的负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