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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因感情破裂,郭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及动产的分割。林某主张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郭某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购车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及子女抚养需求。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郭某提交了购车转账记录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郭某与林某离婚;2. 婚生女由林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涉案车辆归郭某所有,郭某向林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4. 其他动产按清单平均分割。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又兼顾了子女抚养与妇女实际生活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