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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主张胡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对胡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分割。胡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否认隐匿财产,认为曾某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就财产范围及过错认定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胡某某名下银行流水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以证明其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曾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房产变更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胡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事实;胡某某质证时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二审法院重点围绕胡某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情节进行事实查明与证据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胡某某向曾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对胡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曾某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百分之六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产权变更证据,支持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