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2022年起,焦某某多次对陆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陆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留下心理阴影。陆某某认为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因长期遭受家暴导致就业能力受损,经济困难,遂诉请离婚并要求焦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焦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否认部分暴力指控,但承认存在争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当事人情绪稳定,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原告经济困难的事实。被告焦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结合诉前调解阶段形成的笔录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某在法院释明证据不足及诉讼风险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的结合应用。在证据存在争议且当事人情绪对立时,法院通过释明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路径。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家暴受害者心理疏导及诉讼策略选择的重视,提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