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因周某某长期沉迷赌博且未尽家庭义务,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定谭某某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且考虑到女方处于哺乳期及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令周某某向谭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然而,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某某履行经济帮助金的给付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周某某的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周某某辩称经济帮助金性质特殊,不应强制执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重点审查了周某某的收入状况及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化了对弱势方生存权的保障。同时,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私下和解或权利实现方式的灵活性,彰显了家事纠纷解决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