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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婚后感情破裂,邓某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彭某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工作收入,主要依靠邓某提供的家庭共同财产维持生活及抚养子女。邓某主张其个人名下存款及房产应归其所有,并拒绝向彭某提供离婚经济帮助,认为彭某具备劳动能力。彭某辩称其因照顾婴幼儿导致职业发展中断,生活困难,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及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围绕物证提交了银行存款明细、房产证复印件及彭某无收入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关键证据。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需开庭审理即可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特殊困难时期的无过错方,法院应依法保障其获得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即使涉及财产分割争议,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弱势方的法定扶助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及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