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婚后高某某父母出资部分款项,但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个人。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长期由江某某照顾。因感情破裂,江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高某某辩称该房产主要系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江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主张少分或不分。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子女抚养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父母出资发生在婚后且无书面赠与协议。高某某提交了其父母的证言,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向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时,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类似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