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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继承王某某父母遗留房产一套,但未办理析产登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该继承房产及主张经济帮助。赵某某称其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王某某收入较高,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王某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继承财产,拒绝分割,且否认赵某某存在生活困难情形。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房产证、继承公证书、家庭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报告,抗辩房产属个人遗产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原告对家庭的贡献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涉案继承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归一方。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量了女方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及离婚后的实际生活困难,依法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