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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与何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何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何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何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同时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反对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虽父母出资,但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且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故认定为共同财产,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房产。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分割比例不当,且未充分考虑其家务劳动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均同意书面审理,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务劳动相关证据;被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及房产分割的基本内容;二、变更一审判决中关于房产价值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适当增加对赵某某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规则,并强调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承担较多家务义务一方的补偿原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