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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居。离婚诉讼中,杨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在审理阶段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认定杨某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麻某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麻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杨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麻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杨某提交了生效民事调解书、身份证明及麻某未履行义务的初步线索。被执行人麻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作为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抗辩证据,但未能提供完整支付凭证。执行法官通过电子数据核查双方银行账户流水,确认麻某仅支付两万元,剩余三万元未付。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执行和解,双方达成执行调解协议:麻某承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剩余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若麻某按期履行,杨某放弃其他执行权利;若逾期履行,杨某可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全部未履行部分的强制执行,并由麻某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可执行性,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障。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结案,既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又高效解决了执行难题,彰显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