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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韩某多次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韩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且彭某存在过错,不应多分。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彭某提交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韩某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主张房屋权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中的调解机制。庭审中,双方围绕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家暴证据,韩某则提交父母证言及拆迁协议。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彭某与韩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韩某所有,韩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韩某一次性支付彭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及遭受家暴一方的倾斜保护原则,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公平分割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