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未约定产权归属。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原告对此知情但未签字。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要求确认被告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辩称房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债务虽用于家庭但超出合理范围,且原告存在过错。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核心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友),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明确声明仅赠与被告一人,并提交家庭支出明细以佐证债务合理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的复杂性及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点。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出资意图的证据(如书面协议或清晰证言)对界定财产归属至关重要,提醒当事人在家庭财产安排中应注重法律形式要件,避免日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