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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孙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需向杨某支付折价补偿款。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杨某发现孙某在离婚诉讼期间,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车辆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已被孙某擅自抵押给第三方以规避执行。杨某遂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张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追究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银行流水、车辆转让合同及抵押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孙某恶意转移财产。孙某辩称抵押系正常融资,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经听证程序,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孙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原有判决基础上,裁定孙某额外支付杨某财产分割款人民币20万元;驳回杨某其他超出部分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路径,强化了对于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