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争议焦点位于一套由陈某某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曾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陈某某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予以补偿,且因抚养未成年子女,请求多分财产。陈某某辩称房屋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装修发票,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装修出资情况;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证明,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屋性质认定、共同还贷金额核算及子女抚养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判结果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贡献,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