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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徐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因感情破裂,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徐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其父母曾参与部分出资,应归其所有;王某某则主张系婚后共同财产。此外,双方育有一子,王某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徐某某支付抚养费。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房产性质认定,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出资来源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提交了境外婚姻登记认证文件及父母转账凭证。针对房产价值及被告主张的“婚前转化”观点,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被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四、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婚后共同购置房产即便一方父母有出资,若无明确约定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家事审判中,对境外证据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以及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为类似涉外房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