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徐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徐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何某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自身无固定收入,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何某某给予经济帮助。何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徐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某在离婚时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以及何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同时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家庭劳务价值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独自照顾婴幼儿及家务劳动情况,试图佐证其负担较重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事实。何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定经济帮助要件。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对家务劳动的直接补偿。在书面审理中,法院严格审查“生活困难”的实质要件,体现了司法对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慎态度,平衡了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