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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因被告长期沉迷赌博且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及照顾子女责任,且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予经济帮助。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具备给付能力以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并申请对被告隐匿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告名下有可执行存款。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审查书面卷宗及鉴定意见,确认了原告的经济困难事实及被告的潜在给付能力。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与“给付能力”的认定标准。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法院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弱势方权益保护的司法导向清晰,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参考样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