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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三年,高某多次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陆某轻微伤。陆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及房产分割。高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拒绝赔偿。双方对房屋实际权属及暴力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权属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陆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高某实施家暴。高某提交房产证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屋属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陆某与高某离婚;二、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高某所有,高某补偿陆某房屋折价款二十万元。双方就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即使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补偿,法院可依法调解处理。同时,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通过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相结合,实现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