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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涉外婚姻车辆与动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进口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主张上述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部分动产已转移至境外,拒绝分割。因涉及境外资产线索及隐私保护,双方对财产性质及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买发票及银行流水;被告提交了境外资产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双方重点围绕车辆权属及动产流向展开质证,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争议车辆及动产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意见成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涉案进口轿车归被告博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关于分割境外动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动产分割的证据标准,特别是针对境外资产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通过专业鉴定意见厘清财产性质,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现了公平分割,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