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因家暴导致身体受损,经济能力较弱。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要求徐某某给予适当经济援助。徐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暴情节及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是否成立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被告徐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家暴情节予以否认。法院经书面审查,核实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依据,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暴受害方权益保护的重视。即便原告撤诉,法院仍对经济帮助请求进行了实质审查,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惩戒家暴行为的价值导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结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