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王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遂起诉离婚,主张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多分得份额。李某辩称相关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否认转移事实。双方对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及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亲属转账凭证等证据。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李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 确认李某转移的存款及房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分得140万元,李某分得60万元;4. 剩余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司法审计与鉴定意见,精准认定恶意转移行为,并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维护婚姻家庭财产秩序、制裁不诚信行为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