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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赵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在哺乳期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并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赵某向吴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及分割部分房产折价款。因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评估价值及具体分割比例产生新的争议,吴某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鉴定,并请求法院查封赵某名下其他财产以保障执行到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鉴定意见,主张赵某恶意转移财产。赵某辩称鉴定价格过高,申请重新评估。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赵某履行能力的证据,听取了双方关于执行和解的意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部分支持吴某的执行申请。对于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赵某应支付的过错损害赔偿金及房产折价款,责令赵某限期履行;对于吴某提出的超出原判决范围的额外财产分割请求,因缺乏既判力基础,予以驳回。若赵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财产分割问题再次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家事案件中保护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司法导向,强调了执行阶段对既判力范围的严格遵循。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