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尚处哺乳期。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蒋某支付抚养费。因陈某无固定住所且收入微薄,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一审判决蒋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未履行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蒋某主张其已另行支付现金2万元,并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及陈某签收的收条作为物证/书证,辩称剩余款项系陈某恶意拖延领取所致,请求法院认定其已履行主要义务或免除剩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是否已履行经济帮助义务”展开辩论。陈某提交生效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蒋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陈某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主张部分履行。法院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核实签收人身份及款项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及履行标准。即便存在部分支付行为,若未达成和解或未经法院确认,不能当然抵销剩余义务。法院严格依据生效判决执行,保障了弱势方在哺乳期后的基本生存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