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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主要资产为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黄某名下的境外存款。2023年,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黄某在境外拥有巨额资产,其自身因长期照顾家庭无收入来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被告黄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朱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标准,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黄某居住在国外,送达程序复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朱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自身无固定收入。被告黄某通过公证认证程序提交了境外资产证明及双方婚前财产协议,主张其已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辩论,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经济帮助需以一方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同时,书面审理在涉外送达困难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