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尚可。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曾某某虽有一定收入,但需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费用。何某某主张其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曾某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曾某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及偿还共同债务,并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且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就“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何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收入流水,旨在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符合“生活困难”情形。曾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家庭支出明细及共同债务凭证,证明其已尽到扶养义务且无帮助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何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经济帮助并非对弱势方的无限兜底,而应结合帮助方的负担能力、双方财产分割情况及困难程度综合判定。在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的前提下,若困难方具备基本生存条件或困难程度未达法定标准,不宜过度扩张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以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