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刘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谢某从事高薪职业。离婚诉讼中,谢某主张刘某无固定收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刘某辩称其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重大分歧,谢某否认刘某对家庭贡献的价值,拒绝提供额外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务及子女教育责任,且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谢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经济帮助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刘某的实际生活需求,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谢某与刘某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离婚经济帮助金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不仅享有家务补偿权,还可基于生活困难获得经济帮助。法院通过认定电子数据证明的家庭贡献,平衡了高收入方与家务贡献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