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高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麻某补偿款。离婚后高某未履行付款义务,麻某诉请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分割。案件特殊情节在于高某长期居住海外,且该房产系高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仅婚后加名。麻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高某抗辩该房产主要源于其父母出资,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麻某现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及补偿款计算基数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执行异议关联,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银行流水,主张高某违约;高某提交其父母出资凭证、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房产来源及麻某明知出资情况。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房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父母出资在加名后的性质转化及离婚协议的既判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已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同时厘清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加名在离婚协议已明确归属后的认定规则,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诚实信用原则,对类似涉外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