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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婚后感情破裂,邓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鉴于邓某生活困难且需抚养幼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邓某诉请曹某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曹某主张其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继承析产,无力支付高额帮助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曹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邓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需审查曹某在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实际履行能力及经济帮助的具体落实方式,以保障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及履行能力进行质证。邓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子女出生证明及生活困难证明等书证;曹某提交了家庭财产清单、继承分割协议及收入流水等书证,以证明其暂无足额现金履行能力。法院重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实,确认曹某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或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鉴于在执行审查过程中,曹某表示愿意通过分期支付并配合财产处置方案来履行义务,邓某考虑到执行效率及双方关系缓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邓某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阶段的柔性司法理念。在涉及哺乳期妇女经济帮助的执行中,法院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避免了僵化执行带来的社会矛盾,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