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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双方矛盾激化,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期间,林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工作收入,主要依靠张某提供的少量生活费维持母子基本生活。林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抚育子女义务,且目前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经济能力较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张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张某认可离婚意愿,但辩称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无力提供额外经济帮助,且认为林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适用经济帮助条款。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应支付经济帮助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无收入来源声明及日常消费支出凭证,以证明其经济困难及特殊生理状态;被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用以抗辩其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重点审查了林某在婚姻中的贡献及当前实际生活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等缺乏劳动能力的一方,即使其具备一般劳动能力,法院仍可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判令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有助于平衡离婚时的利益关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