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婚后感情渐淡,刘某长期存在家暴及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陆某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自身无固定收入,请求刘某提供经济帮助。刘某辩称其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且陆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额外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妇女在离婚时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获得经济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刘某过错及自身经济困境;刘某提交转账记录反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陆某哺乳期特殊情形,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陆某与刘某离婚;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保护弱势方权益中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在一方存在过错且另一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应综合考量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关系,体现司法对妇女及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