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朱某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显著下降,长期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江某虽有一定积蓄,但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双方感情因此破裂。朱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江某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同时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江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归属存在争议,且对朱某患病后的医疗支出及生活困难程度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朱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票据,以证明其患病情况及经济困难;江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主张财产分割比例。针对房产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了房产市场价值。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江某所有,江某需向原告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倾斜保护。裁判不仅关注财产形式的公平,更强调实质正义,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标准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