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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江某某全职照料家庭及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两年,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江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曾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金共计20万元。曾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江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江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社区居住证明及子女抚养记录,证明其全职家务贡献及离婚后经济状况;曾某某提交工资单及房产证明,主张自身亦承担家庭开支且江某某有就业能力。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金额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界限。法院认定,若离婚时财产分割已充分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方权益,且受助方具备基本劳动能力,则不宜再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法定救济条件严格适用的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