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长期对张某某实施冷暴力及偶尔肢体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辆轿车及大量贵重动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上述被转移财产,并依据杨某某的重大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动产去向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成立与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原告张某某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车辆过户登记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明杨某某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被告杨某某名下转移的两辆轿车及相应款项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婚姻过错及财产转移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