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系夫妻,马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决马某需向朱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提出其收入受军队管理限制,且双方对帮助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存在争议,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财产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重新鉴定。该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难点,第三人(马某所在部队财务部门)介入协助核查收入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查执行异议。朱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马某未履行的证据。马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鉴定意见,主张原判决依据的财产数据失真。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询问了第三人代表,重点审查了军人特殊收入性质对经济帮助执行的影响。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执行的特殊性,展示了法院在平衡军人职业特殊性与配偶合法权益时的审慎态度。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协商或补充证据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