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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女)与被告赵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赵某某因服役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马某某发现赵某某与异性存在暧昧通讯记录,虽无确凿出轨证据,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23年,马某某起诉离婚。赵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离婚。马某某主张其在婚姻中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家务补偿及经济帮助。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马某某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其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双方沟通断裂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军人婚姻保护条款适用性及经济帮助数额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原告在婚姻中的付出及离婚后的生活困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确立了在离婚时,即使非军人一方无过错,若其生活困难且对家庭贡献较大,仍可依据经济帮助制度获得适当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