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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婚后谭某某长期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且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受损,劳动能力受限,生活陷入困难。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赵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赵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困境;谭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及帮助金额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在诉前阶段组织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医疗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以认定家暴事实及赵某某的经济困难状况。谭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补偿谭某某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三、鉴于赵某某生活困难且谭某某存在家暴过错,谭某某另行支付赵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不仅是认定感情破裂及过错赔偿的依据,也是考量离婚经济帮助的重要因素。法院在调解中兼顾了弱势方权益保护与实质公平,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