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0年,被告父母出资为该房屋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双方共同贷款偿还。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被告辩称首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剩余贷款金额存在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导致财产分割争议复杂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电子聊天记录及房屋评估报告,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房屋现值;被告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购房合同,主张首付款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出资性质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对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若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需结合还贷情况及贡献度进行公平分割。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保护隐私及优先照顾子女权益的裁判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