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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务较多,孙某主张其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及债务,而江某收入较高但未充分履行家庭义务。孙某认为江某具备经济帮助能力,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诉请江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江某辩称家庭财产已用于偿还共同债务,自身并无剩余经济能力,且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解决生活困难,拒绝支付。双方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及江某的实际偿付能力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一方是否具备提供经济帮助的现实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孙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独自承担主要债务及育儿支出,且目前生活陷入困境。江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债务清偿凭证,证明其收入大部分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剩余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所称的“生活困难”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以及江某是否具备实际帮助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经济帮助”以一方存在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在共同债务沉重、双方均无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即便一方处于哺乳期,若无法证明对方具备实际帮助能力,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