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高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高某某在江某某孕期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江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该房产并索取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婚前个人财产,且江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某提起诉讼。鉴于江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江某某提交了高某某承认争吵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其存在过错。高某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证明,反驳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且无过错。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
判决结果
驳回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房分割时,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并非无限度,仍需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严格审查过错证据及财产性质,防止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