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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沈某在境外与第三人李某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李某发送暧昧信息及转账记录,构成重大过错。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位于本市的一套婚后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沈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彭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赔偿。彭某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证明沈某过错及房产出资来源,要求多分财产并索赔。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彭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质证,确认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沈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并对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需向被告沈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X万元;三、被告沈某向原告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被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在财产分割中,严格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平衡了涉外因素下的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