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高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高某某父母出资。现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涉及境外资产混同,拒绝分割。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涉外因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作为物证,证明共同还贷事实;被告提交了其父母出资凭证及境外资金流水,主张房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涉案房产归被告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的认可。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涉外家事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