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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被告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补偿款。被告承认家暴事实,但认为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家庭隐私,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共同还贷情况;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房产系婚前父母出资。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及家暴损害赔偿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3.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家暴及房产分割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司法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