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与高某某(男)婚后感情渐淡。焦某某于2022年3月怀孕,期间高某某长期出差,未尽家庭照料义务。2022年10月,焦某某产女并处于哺乳期,因生活困难及缺乏照料,诉请离婚并要求高某某提供经济帮助。高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经济帮助,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且焦某某有工作收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焦某某在哺乳期离婚时,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高某某应承担的具体帮助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经济困难。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出差记录,否认存在恶意遗弃及具备帮助能力。二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许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三、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焦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时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或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依法给予适当帮助,彰显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