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陆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一套由陆某某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中。因感情破裂,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款项。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博某某申请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涉军婚姻及隐私保护,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房产证、贷款记录及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以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为由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撤诉意愿,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有效保护了军人隐私及家庭安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