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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孙某某虽有一定积蓄,但需承担子女抚养及自身生活开支。双方因经济帮助问题产生分歧,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本案涉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旨在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体现法律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收入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被告马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具备帮助能力。法庭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撤诉结果也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提示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