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彭某所有,刘某配合办理过户,但刘某拒不履行。后刘某去世,其父母主张该房产为刘某遗产,要求继承。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排除继承权干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效力与法定继承权的冲突。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刘某生前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且知晓房产实际归属彭某。刘某父母则提交刘某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转为诉讼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执行力。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辩论,彭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房产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旨在证明房产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实为彭某个人财产或已约定归其所有。刘某父母提交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继承权。法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刘某生前未提出异议,其继承人应受该协议约束。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彭某与刘某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归彭某所有,刘某父母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主张;彭某补偿刘某父母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对其协助办理过户及放弃继承的对价;刘某父母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彭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继承人的约束力,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中的优先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生存配偶权益与继承人利益,为类似涉及离婚房产与继承冲突的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